乐山嘉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峨边启天装饰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民初506号
原告:峨边启天装饰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32MA66BQGA8B,经营场所: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步行街89号。
经营者:肖荣芳,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但家勇,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赵竟滔,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乐山嘉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金兴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358887255。
法定代表人:胡文彬,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峨边启天装饰部诉被告***、但家勇、赵竟滔、乐山嘉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边启天装饰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峨边启天装饰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峨边启天装饰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9.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峨边启天装饰部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 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