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26民初1417号
原告:夹江县新佳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新村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MA65HBRB7P。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秦钧云,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金兴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358887255。
法定代表人:胡文彬。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夹江县新佳新建材有限公司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夹江县新佳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夹江县新佳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元,由夹江县新佳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成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南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