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正一机械设备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406号
申请人: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昌旺路与204国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70258710F。
法定代表人:宋成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正一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原农机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0670415872。
法定代表人:孙希正。
被申请人:孙希正,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正一机械设备厂、孙希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唐山市丰南区正一机械设备厂、孙希正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给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唐山市丰南区正一机械设备厂、孙希正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保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邴兴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