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特823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19年11月27日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示范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前配合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河北xx钢铁有限公司200㎡烧结机湿式电除尘项目的结算验收工作并提供免费技术服务,但该项目能否验收均不能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二、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792000元(双方不发生现金往来,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或电汇,将款项汇入以下账号,开户名: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及账号:光大银行青岛南京路支行7707xxxxxxxxx4688):2019年12月10日前给付货款367000元;2020年2月10日前给付700000元;2020年4月10日前给付725000元;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收到每一笔货款后于一周内向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三、如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何一期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及违约金670000元;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调解费10464元,由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皓天百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在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示范调解中心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2019)京促调字第192027号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