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285民初6849号
原告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4元,由原告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臧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