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91执6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纳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91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位小娟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