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民初3016号之一
原告:***,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济南市中鲁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济南博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以与济南博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计883元,保全申请费8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