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民初6730号
原告:永康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富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楼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立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金城路11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康市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立达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市政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505元,由原告永康市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应 建 栋
人民陪审员 孙 海
人民陪审员 梅 凌 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周***
代书 记员 朱 扬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