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6-642某某诉益阳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903民初64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益阳湘运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益阳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产公司)、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被告设计院)、益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被告交通局)及第三人益阳湘运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设计院、被告房产公司、被告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原告承包由被告房产公司和被告设计院投资设立的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2012年4月7日,承包经营期满后,因远程公司进行改制,三被告未继续将远程公司发包给原告。在远程公司改制过程中,经益阳资元天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3年8月31日,远程公司总资产2043万元,负债1298万元,净资产744万元,应向原告支付的承包所得为638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收益(承包期间积累的所有者权益)643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被告辩称,远程公司股东及本案被告房产公司、设计院是将远程公司发包给原告***及***、***、***,并签订了《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被告房产公司、设计院依据合同约定将远程公司交付***及***、***、***经营,被告房产公司、设计院依约充分履行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承包经营期间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亏损由承包人承担。合同没有约定发包人在承包经营期满后为承包人处理债权债务的义务,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承担,是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并没有妨碍承包人行使权力。企业改制期间,原告***是清算组的组长,原远程公司的所有财务资料、企业印章自承包经营开始至企业改制结束始终都是由***保管和控制。原远程公司改制中,拍卖的资产仅仅是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机械设备评估值509930元)和无形资产价值,没有包括***及***、***、***承包经营期间的所有者权益。原远程公司改制拍卖处理资产后,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发生承债式转移,故原远程公司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责任承担的双方是本案第三人和承包人。 第三人辩称,第三人湘运公司不应当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所审理的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不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湘运公司相对于本案而言,都不是本案的第三人。第三人通过拍卖受让的是原远程公司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不包括原远程公司的债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设计院和被告房产公司均系益阳市交通局直属单位,远程公司由被告设计院和被告房产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直属益阳市交通局管理,注册资本为3150万元。 2009年4月8日,被告房产公司和被告设计院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签订《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发包人将远程公司的所有资产、流动资金及经营权提供给承包人自主管理经营,承包期自2009年4月8日至2012年4月7日,明确承包人以***为主,承包人合伙承包。承包期间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缴纳80万元诚信保证金,承包期满后退还;承包期间,每年承包金80万元,如年业务量超过5000万元时,超过部分按照0.8%增加承包金。承包期间,缴纳承包金和应缴税费后,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内经营管理所得收益归承包人所有,亏损归承包人承担。承包期间,承包人负责解决承包经营前和承包经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和债务,并确保发包人的利益在承包期间不受损害,并负责继续履行承包前和承包期间签订的一切合同,承包期满前三十日内,由发包人派出审计机构进行承包审计,审计出来的有关资产、债权、债务、纠纷由承包人负责解决,或由发包人认可后,移交发包人。远程公司承包前,2009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盈亏情况表载明,远程公司应收20169398.68元,应付19108659.91元,合计盈余1060738.77元,资产明细表载明主要资产(车辆和电脑)原值1148831元,净值557240.61元。2015年12月28日,***、***、***、***出具承诺书,明确远程公司承包合同实际由***单独履行,***、***、***不享有该合同的所有权利,不承担该合同的一切义务。 2012年10月29日,益阳市交通局申请启动远程公司的改制,2013年9月28日,经益阳中天方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远程公司改制涉及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评估价值4961150元,其中机器设备价值509930元,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评估价值4451220元。2013年11月19日,被告设计院和被告房产公司委托湖南恒泰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远程公司100%的股权。2014年1月22日,第三人以拍卖方式公开竞得远程公司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含注册资本金3150万元的股权(远程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股东撤回,由新股东重新注入),拍卖成交价款900万元。2014年2月17日,远程公司股东变更为第三人。 2013年9月13日,益阳资元天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3)第350号审计报告,审计确认截至2013年8月31日,远程公司资产总计20483097.38元,其中流动资产20156143.58元,固定资产326953.8元;负债审定数12986400.58元,所有者权益7496696.8元,其中实收资本账面数3150万元,审定调整为0元。在审计过程中,将应收账款账面余额70872.1元调整为13027766.77元,即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尚未实际入账的工程收入及管理费收入调增确认入账。 2013年9月16日,益阳资元天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3)第372号《关于对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书的审核报告》,该份审核报告对远程公司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进行了审核。清算报告提及远程公司资产总额20431097.47元,负债总额12984756.76元,净资产7446340.71元,其中审定的远程公司债权为19828838.87元,债务审定为12984756.76元;预计清算费用400万元,***承包期间承包所得6385601.94元。经益阳资元天台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认定远程公司净资产7496696.8元,应付***承包期间的承包所得6385601.94元,实现承包所得须具备的条件为:将公司债权全额收回;公司债务不再增加或不再有承包经营活动引起的或有债务发生。2015年7月16日,益阳资元天台会计师事务所在益阳日报公告说明,因出现新的审计证据,(2013)第372号《关于对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书的审核报告》已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决定撤销该审计报告。 2013年9月30日,益阳资元天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3)第381号《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同志承包期内履约情况的审计报告》,核定在2009年3月31日至2013年8月31日承包期内资产总额增加313698.7元,负债减少6122259.33元,所有者权益增加6435958.03元。该份审计报告特别提示,远程公司资产95%以上是应收债权,其中账外的9840714.6元管理费收入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资产及利润,应收账款能否收回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且本次审计未计提税费。在该份审理报告重大事项披露中说明了如下事实:远程公司应付款中包含有应付被告房产公司455712.93元及益阳交通投资公司364771.02元利息及益阳市交通局往来款158938.5元合计979422.45元,在审计中根据清算组组长***的意见进行了核销,但该款项列入了承包合同的债务清偿计划;其他应收款项-***的借方余额(包括远程公司代付的承包金、承包保证金等)3752151.11元,根据清算组意见核销。 2015年1月26日,益阳交通局指导原远程公司改制办对远程公司改制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再次审核,并出具了有关函件,认定远程公司改制时实际净资产855387.34元。其中该份文件认为,根据2009年12月10日省公路局组织协调后出具的《关于嘉宁公路A3合同善后问题协调》及有关文件,原认定的宁嘉公路项目应收债权1571890元应予核减;代G207B标支付的120万元债权应予核减。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身份证明资料、远程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公证文书、收款收据及转账凭证、承诺书、远程公司承包前后的财务资料、远程公司改制相关文件资料、远程公司改制相关审计、评估报告、远程公司资产拍卖资料、(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与被告房产公司、被告设计院形成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明确声明放弃有关涉案承包经营合同的权益,承诺涉案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享有,本案***单独提起诉讼,主体资格适格。根据对***承包期内履约情况的审计,在***承包经营期间,所有者权益增加6435958.03元,同时该份报告特别提示本次审计未计提税费,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只有在清缴税费后才可收取承包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审计账面资料,***承包经营期间远程公司净收益6435958.03元应计提的1608989.51元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率25%)不能作为承包收益,因此在计算***应得承包收益时应以4826968.52元为基数,根据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增减。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应负责解决承包经营期间和承包前远程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在承包期满后经审计确认或者征得发包人认可。因此在审计报告中特别提示的列入了承包合同的债务清偿计划的远程公司应付被告房产公司、益阳交通投资公司及益阳市交通局合计979422.45元,不应在计算承包所得时核销;根据两被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公路局意见,原认定的宁嘉公路项目应收债权1571890元应予核减;代G207B标支付的120万元债权应予核减,上述两笔核销的资产应核减承包收益。综上,***承包期间,根据财务审计资料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承包期间应得承包收益为1075656.07元。被告交通局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益阳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承包所得1075656.07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460元,由原告***承担41980元,由被告益阳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承担14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