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因与上诉人益阳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上诉人益阳湘运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益阳市交通运输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9民终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交通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住所地益阳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第三人):益阳湘运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交通运输局,住,住所地益阳市海棠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住益阳市资阳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益阳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房地产公司)、上诉人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交通设计院)、上诉人益阳湘运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运公司)、被上诉人益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益阳交通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湘090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上诉人交通房地产公司和交通设计院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湘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益阳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出现了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