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02民初2862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盛世艺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区北京路4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26708332987。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盛世艺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艺典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现原告**以须搜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盛世艺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甘肃盛世艺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6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乾香
二O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琳
书记员 张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