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昌民(商)初字第12042号 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住所地河**省洛阳市涧**区安徽路**侧万国银座**幢**号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必能信超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园区荣乐**路**号**号厂房**楼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公司)与被告河南永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公司)、必能信超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能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永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必能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福田公司起诉称:2012年10月,福田公司委托案外人同和招标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为福田公司的动力电池项目选购设备供应商。永创公司作为必能信公司的代理销售商参与了本次招标活动,并最终中标。2013年1月14日,福田公司与永创公司、必能信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超声波焊接设备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永创公司向福田公司出售必能信公司生产的超声波焊接设备一套,合同总价款83.90万元。而后,由于福田公司动力电池项目的调整,福田公司曾向永创公司发出正式函件,要求永创公司不要启动任何工作,动力电池项目的启动时间以福田公司书面通知为准。但不幸的是,动力电池项目最终还是被确定取消,为此,福田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赴永创公司处就项目取消之后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谈,但最终的和解方案未能与两被告达成一致。福田公司认为:因动力电池项目已被取消,原被告各方所签订的《超声波焊接设备采购合同》已经不具备再继续履行的必要,并且事实上各方也并没有实际履行上述采购合同。如果《超声波焊接设备采购合同》继续履行,福田公司所采购的焊接设备必然因项目取消而没有任何用处,这无疑是给福田公司造成生产资源的再次浪费,所以《超声波焊接设备采购合同》应当解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三方于2013年1月14日签订的《超声波焊接设备采购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永创公司答辩称:本案原被告双方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因此案由应为“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福田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事实理由不成立。永创公司在中标后已经开始履行采购义务,采购的设备符合原告的要求,福田公司应当向永创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福田公司主张因项目取消而解除合同并非合法理由,永创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对福田公司的诉求不予支持;本案中,福田公司属违约方,永创公司是守约方且无任何过错,如果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福田公司应当承担因违约给永创公司造成的损失。 被告必能信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因福田公司的“动力电池项目”的需要,福田公司通过中和招标有限公司对超声波焊接设备进行招标,后永创公司中标。2013年1月14日,福田公司与永创公司、必能信公司签订《超声波焊接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福田公司向永创公司采购超声波焊接主机、焊接平台各一套;上述设备由必能信公司制造;合同总价款83.90万元;合同生效后30天内,福田公司向永创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30%,计251700元作为预付款……;设备到场时间为2013年4月30日;合同还对三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永创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向必能信公司购买了合同约定的设备,为此永创公司向必能信公司支付了货款40万元。后因福田公司的“动力电池项目”取消,福田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永创公司支付货款。 庭审过程中,永创公司表示,如果福田公司给予13万元的赔偿款,永创公司同意解除《超声波焊接设备采购合同》。福田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超声波焊接设备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福田公司与永创公司、必能信公司签订的《超声波焊接设备采购合同》系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福田公司签订《超声波焊接设备采购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动力电池项目”的需要,鉴于“动力电池项目”已经取消,且福田公司、永创公司均同意在福田公司赔偿永创公司13万元的情况下解除《超声波焊接设备采购合同》,故本院对福田公司请求判令解除《超声波焊接设备采购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福田公司应当赔偿永创公司13万元。必能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必能信超声(上海)有限公司于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超声波焊接设备采购合同》; 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河南永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十三万元。 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九十五元,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