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昌民初字第05709号
原告河南永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安徽路北侧万国银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永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永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一十一元,由原告河南永创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