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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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910号
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4521792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钞科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415417,,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西中银花园办公楼**9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钞科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钞科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中钞科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娆
二○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