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韩氏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市某某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肥晟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3民初271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生,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现住址:。

委托代理人:卫功法、陈晨(实习),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铭传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981072602。

法定代表人:韩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洁,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晟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八斗镇大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84587860C。

法定代表人:盛松,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市**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肥晟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曾凡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汪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