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3民初271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生,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现住址:。
委托代理人:卫功法、陈晨(实习),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铭传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981072602。
法定代表人:韩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洁,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晟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八斗镇大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84587860C。
法定代表人:盛松,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市**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肥晟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曾凡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汪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