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韩氏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市韩氏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大业茗丰茶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2621号
原告:合肥市**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铭传路。
法定代表人:韩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保,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大业茗丰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安徽合作经济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祥海。
原告合肥市**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大业茗丰茶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市**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市**粮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自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全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