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新东方汽车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广汇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诸商初字第689号
原告诸城市新东方汽车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芦河大道与场站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广汇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天鹅花园37栋6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向阳路嘉天紫东苑3栋裙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新东方汽车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广汇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诸城市新东方汽车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54元,减半收取185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