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2813号
原告:长沙华益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11号颐景名苑7栋2101房。
法定代表人:张骆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嘉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仙月环路1233号嘉成科技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1-2号配套办公整栋。
法定代表人:朱逸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长沙华益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嘉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长沙华益兴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益兴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华益兴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长沙华益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邓镕
书 记 员 陈 诗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