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127民初1536号
原告:景县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景县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县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6元,由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