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法民初字第798号
原告重庆高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建村**-**-**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943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机电一支路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高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高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高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高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重庆高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