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高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西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6民初11145号
原告:重庆高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陈大全,重庆高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家良,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西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群益路****信用代码915001025590217933。
法定代表人:温永刚,重庆西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高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西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高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交纳96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高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