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21民初453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8号21幢7楼9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四川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郡望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视高镇快***1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镞,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郡望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郡望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郡望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郡望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郡望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反诉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14,096元,被告(反诉原告)***郡望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诉讼费7,485元]。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