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郡望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21民初453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8号21幢7楼9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四川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郡望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视高镇快***1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镞,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郡望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郡望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郡望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郡望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郡望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反诉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14,096元,被告(反诉原告)***郡望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诉讼费7,485元]。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