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7681号
原告:成都万泰达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88号C座15楼F区5A号。
法定代表人:胡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波,四川锦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8号2-1幢7楼9号。
法定代表人:毛超,总经理。
原告成都万泰达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万泰达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泰达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万泰达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成都万泰达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泽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