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叙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财保99号
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83067U,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8号2-1幢7楼9号。
法定代表人:毛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成建,四川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宜宾叙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6NMGP5Q,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仁和路鼎仁国际商贸城B区3层83、84、85号。
法定代表人:毛萍。
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叙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宜宾叙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申请保全数额4500000元,并提供了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信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叙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宜宾市分行业务处理中心2314××××2009账户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英才分理处2247××××2704账户内的存款共计4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江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