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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变电气有限公司、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5民初5101号
原告成都华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华变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华变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华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49元,由成都华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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