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2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拓源路11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8号2-1幢7楼9号。
法定代表人:毛超,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110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110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