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100号
申请人: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拓源路11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8号2-1幢7楼9号。
法定代表人:毛超,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5379.4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379.41元(财产线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石灰街支行,账号:4402××××3923)。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母莉秀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100号
申请人: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拓源路11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8号2-1幢7楼9号。
法定代表人:毛超,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5379.4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379.41元(财产线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石灰街支行,账号:4402××××3923)。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