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6财保3805号
申请人:无锡新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中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申请人无锡新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苏中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中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无锡新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