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24民初5501号
原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第三人: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山东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仲裁部门对原告、被告、第三人间的劳动争议事项进行了仲裁,各方均不服仲裁,分别向本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0724民初546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