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2790号之二
原告:湖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经开区西部小商品加工工业园B9幢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YK3314。
法定代表人:邱高检,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张雅婷,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98号长房天翼未来城8幢2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79005592K。
法定代表人:关宏,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世纪大道与朝阳路交汇处(盛世豪庭)B栋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RC9YD1Q。
负责人:曾常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上,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湖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6元,减半收取计3273元,由原告湖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