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方创想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澜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平方创想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9436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原规划局大楼-732。
法定代表人:乐家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元,北京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方创想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一层CG05-130号。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方创想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因被告平方创想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法送达,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