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5民初9966号
原告:***,男,200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吴都路51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4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且案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已减半),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