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某某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46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35102854,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吴都路**。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56032138XX,住,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291-616/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民终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一、撤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11126号民事判决;二、***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252872.99元;三、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229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承担8560元,由***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6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9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承担8560元,由***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669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我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全国司法查控系统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1105.32元银行存款已扣划,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1055.3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蔡 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