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1661号
原告:江苏万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捷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捷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万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邵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