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6221号之一
原告:无锡汇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6739444128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惠山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35102854,住所地无锡市吴都路51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汇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汇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汇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汇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无锡汇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