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宽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宽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929行审332号

申请人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献县献王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史均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伟,该局副局长。

被申请人河北宽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段村乡大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芹。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作出的献自然规罚字[2019]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河北宽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于2018年12月,擅自占用2830.35平方米(其中段村乡小河村2344.02平方米、张柳村486.33平方米)(其中交通运输用地185.5平方米;耕地393.57平方米;林地2123.19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128.09平方米)建建筑垃圾处理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献自然规罚字[2019]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86.33平方米土地给段村乡张柳村村集体、2344.02平方米土地给段村乡小河村村集体;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2830.35平方米、建筑结构:彩钢结构、建筑程度:已建成)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肆万玖仟柒佰伍拾元贰角。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第1项的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献自然规罚字[2019]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献自然规罚字[2019]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准予强制执行,由献县段村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清华

审判员  于翠霞

审判员  赵文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侯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