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友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友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308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般代理。 被告:南通友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农场工业园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南通友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 2022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友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金 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