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308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般代理。
被告:南通友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农场工业园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南通友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
2022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友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金 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