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1556号
原告:**喆,男,1981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榆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城市通榆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省通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喆与被告通榆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喆撤回对被告通榆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8.00元、保全费1805.00元,由原告**喆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毕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