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付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喆、通榆县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1556号 原告:**喆,男,1981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榆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城市通榆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省通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喆与被告通榆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喆撤回对被告通榆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8.00元、保全费1805.00元,由原告**喆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毕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