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2213号
原告: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
经营者:高丽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女,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员工,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女,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员工,住白城市。
被告:通榆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唯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阳,吉林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宇光,吉林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与通榆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9时00分,原告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14.00元、保全费3,634.00元,由原告白城市强石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包玉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