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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西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香山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赣0302执保203号 江西某股份有限公司、香山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香山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02民初1181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香山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7621账户95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8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