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异13号
异议人: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三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8347913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保全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保全申请人:***,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
保全被申请人:山东日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A座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U1LY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在本院受理的淄博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日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查封山东日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世纪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997559.36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称,1、撤销(2022)鲁0391财保2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立即解除对异议人在世纪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铝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项目5号6号熟料窑烟气脱硝环保改造项目)的查封;3、中止对上述应收账款997559.36元的执行。事实和理由:山东日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法院执行前已经将债权转让给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作(2022)鲁0391财保295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淄博仲裁委员会的提请,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日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7559.36元;二、如被申请人山东日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997559.36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向世纪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山东日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世纪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997559.36元(中铝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项目5号6号熟料窑烟气脱硝环保改造项目),查封期间不得向其付款。
另查明,《债权转让协议》显示,甲方(债权转让人):山东日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债权受让人):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对价:158.2万元,签订时间2022年12月8日。《债权转让通知书》显示,山东日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通知世纪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事宜。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债权转让行为发生在本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前一天,且无证据证实世纪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收到转让通知书,异议人亦未提交其他辅佐证据,故对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转让行为及转让时间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异议人请求排除执行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郑 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