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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1181号之一
原告: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三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83479136J。
法定代表人:朱立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山海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5441153D。
法定代表人:郭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清,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计币850,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损失60,562.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25%从2020年1月1日起算至2021年3月30日止),合计910,562.5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8月20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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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2日签订《产品供货合同》。由原告供应脱硝催化剂给被告,属滚筒式供货服务,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4日按照被告指定地点托运送货并协助安装后,于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月4日分别开具增值发票三张,合计金额235万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签订合同后,于2018年8月31日支付预付款30万元,2018年10月18日支付货款30万元,2019年4月7日支付货款50万元(承兑),2019年9月13日支付货款10万元(承兑),2019年9月21日支付货款30万元(承兑),共计支付150万元,尔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多次催被告还款,并委托顾问单位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发函催款,一直未果,原告只有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争议管辖,原、被告双方签署的《产品供货合同》约定了由签订地山西太原的人民法院管辖。并且被告认为其签署本案所涉合同的办公地亦为山西省太原市,合同双方对于被告实际办公地点明确了解且确定。因此,应当由山西省太原市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还认为本院非约定的管辖法院,也非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所以,本院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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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其债权基于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而形成。本案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管辖约定不明,对合同履行地亦没有约定,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买卖行为完成后所拖欠货款,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可依法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即合同履行地为本院辖区所在地,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至于被告提出的其办公地点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并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的该意见亦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管辖。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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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欣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
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