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1181号
申请人: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三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83479136J。
法定代表人:朱立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山海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5441153D。
法定代表人:郭锋。
申请人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向中国财险萍乡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彭欣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