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1181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三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83479136J。
法定代表人:朱立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山海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5441153D。
法定代表人:郭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清,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西新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2021年6月23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因此依法应当对相关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钟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欣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