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财保331号
申请人:河北鸿瑞钢板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区产业园区黄赵公路北聚贤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9973K6U。
法定代表人:张培磊,经理。
诉讼代理人:于涛,河北海岳(渤海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一路以北、支一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329627183Q。
法定代表人:田雷,经理。
申请人河北鸿瑞钢板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鸿瑞钢板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鸿瑞钢板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