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416号
申请人:河北鸿瑞钢板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区产业园区黄赵公路北聚贤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9973K6U。
法定代表人:张培磊,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于涛,河北海岳(渤海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一路以北、支一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329627183Q。
法定代表人:田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鸿瑞钢板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鸿瑞钢板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鸿瑞钢板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