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24财保558号
申请人:潍坊国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PL9JN34,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021号潍坊阳光100城市广场(二期)1号楼13单元24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MOXDH4N,地址: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南赵家河村安置楼沿街13号楼3号商铺。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11693544458,地址:山东省诸城市站前西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7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10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
申请人潍坊国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435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相应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山东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435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2892元,由申请人潍坊国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