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滨制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276663),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泰新村东区6-103,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2231号吉宁里底商。
法定代表人:袁装尔,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069984XF),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柴志勇,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制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8)津民初658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7880.22元,执行费151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有土地使用权;
3、于2019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于2019年4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东丽区散货物流区内,津塘二线以南土地权属(不动产权证号110051000004/110051000006),查封期限为2019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10日,该土地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5、于2019年4月29日通过本院执行警务室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果;
6、于2018年5月15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大门紧闭,处于停止经营状态,无法进入调查相关情况;
7、于2019年6月3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诉讼时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其表示现公司涉案众多,经营困难,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
8、于2019年6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庞丽国
审判员 刘冠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