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6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滨制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金泰新村**6-103,实际办公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231号吉宁里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276663。
法定代表人:袁装尔,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车站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000MB1B14084U。
负责人:马泽,支队长。
本院在执行***滨制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6执60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