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921民初187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12月24日,汉族,居民。
被告四川省遂宁公路实业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开善东路29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4680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蓬溪县天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蓬溪县天福镇人民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0850120-5。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遂宁公路实业拓展有限公司、蓬溪县天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遂宁公路实业拓展有限公司、蓬溪县天福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